|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條款 | 違法情節 | 裁量基準(單位:元) |
| 12 |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 計量設施的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 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 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 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在限定改正期限內安裝計量設施的 | 10萬≤罰款額≤15萬 |
| 超過限定改正期限5日內安裝計量設施的 | 15萬<罰款額≤30萬 |
| 超過限定改正期限5日以上10日以內安裝計量設施的 | 30萬<罰款額≤50萬 |
| 超過限定改正期限10日以上的 | 吊銷取水許可證 |
| 13 | 地下水取水工程計量設 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 常的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計量設施不合格 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 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 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 水許可證。 | 超過限定改正期限5日內更換或者修復的 | 10萬≤罰款額≤20萬 |
| 超過限定改正期限5日以上10日以內更換或者修復的 | 20萬<罰款額≤50萬 |
| 超過限定改正期限10日以上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 | 吊銷取水許可證 |
| 14 | 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 補給、徑流、排泄等造 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 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 利影響,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措 施消除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門組織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所需費用由違法行 為人承擔。 | 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費用在10萬元以下的 | 10萬≤罰款額≤20萬 |
| 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費用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 下的 | 20萬<罰款額≤30萬 |
| 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費用在50萬元以上的 | 30萬<罰款額≤50萬 |
| 15 |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于開 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 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 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 未備案,或者礦產資源 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 干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 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 狀況而未報送,且逾期 不補報的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地下工程建設應 當于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 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 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 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款。 | 超過限定改正期限3日內備案或補報的 | 2萬≤罰款額≤4萬 |
| 超過限定改正期限3日以上5日以內備案或補報的 | 4萬<罰款額≤6萬 |
| 超過限定改正期限5日以上10日以內備案或補報的 | 6萬<罰款額≤8萬 |
| 超過限定改正期限10日以上未備案或補報的 | 8萬<罰款額≤1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