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醫藥機構:
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醫保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醫保令第3號)、《鞍山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試行)》(鞍醫?!?024〕48號)、《鞍山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確定評估細則》(鞍醫保〔2024〕49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申請新增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評估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方式
(一)受理時間:每月5-15日(工作日上午);
(二)受理地點:臺安縣醫療保障服務中心323房間;
(三)聯系電話:4934119
二、關于申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一)申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2.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3.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4.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能夠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6.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醫療機構所須材料:
(1)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的證明材料;
(2)《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附表1)、《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自評表》(附表2);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服務方式、診療項目、收費標準及科室設置;
(5)床位、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及收費標準;
(6)單位人員信息名冊;醫師、護師(士)及藥劑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其專業技術資格證、執業證、職稱證原件及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8)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9)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10)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11)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門診、診所所須材料:
(1)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的證明材料;
(2)《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附表1)、《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自評表》(附表2);
(3)《營業執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憑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人員信息名冊;醫師、護師(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服務方式、診療項目、科室設置、醫療儀器設備清單及收費標準;
(7)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8)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9)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10)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醫保令第2號)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受理。
三、關于申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一)申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3.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4.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5.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6.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7.符合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所須材料:
1.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的證明材料;
2.《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附表3)、《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自評表》(附表4);
3.《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人員信息名冊、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執業藥師及藥學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6.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7.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8.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9.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醫保令第3號)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受理。
四、其他說明
臺安縣醫保中心對新增定點醫藥機構的受理、評估、準入等事項不收取任何費用,申請醫藥機構自行決定網絡和軟件安裝供應商。
臺安縣醫療保障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