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現就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縣行政區內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應當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辦理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相關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檢測由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雷電防護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對申請人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從事相關雷電防護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按相應資質開展工作,所用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三、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主動委托具有甲級檢測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業務。
四、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依照資質等級、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規范開展檢測工作,并出具檢測報告。對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檢測機構認定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應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
五、依本通告第一項所列場所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配合做好災情調查、取證與鑒定工作。
六、氣象主管機構將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氣象主管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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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安縣氣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