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相關文件規定,規范我縣煙花爆竹經營市場秩序,從源頭上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管,推動煙花爆竹行業規范、安全發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臺安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布點規劃方案(2025年—2027年)》。
一、布點規劃原則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和我縣歷年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分布情況進行規劃,建立科學合理、規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綜合考慮人口密集程度、市場需求、便民利民、便于安全管理等因素。全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總量控制在55家以內(其中城區4家,各鎮51家)。
二、布點規劃條件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要按照《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相關要求,申請經營(零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選址
1、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
2、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 、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
3、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 ;
4、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 ;
5、不應設置在其地下 、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 、天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6、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二)外部距離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外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1的規定,還應符合GB50016等有關國家標準規定。外部最小允許距離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外墻或與其他場所隔墻外側算起。
表1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外部最小允許距離
| 項 目 | 煙花爆竹總藥量 | |||
| ≤80kg | >80kg 且 ≤100kg | >100kg 且 ≤200kg | >200kg 且 ≤300kg | |
| 220kV及以上的區域變電站圍墻 , 220kV以上的架空 輸電線路 | 50m | 60m | 65m | 70m |
| 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集貿市場,文物古跡,博物 館,展覽館,檔 案 館 , 圖 書 館,危 險 品 生 產 、儲 存 及 加 油 站 、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邊緣 | 100m | |||
| 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 、零售點 | 50m | |||
| 注 : 采用臨時建筑物,以及兩個煙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點之間門 、窗等洞口直接相對時,兩個煙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點之間最小允許距離為 80m 。 | ||||
(三)面積和存放限量
1、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允許存放煙花爆竹數量,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
2、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的總藥量:專店不應超過300kg,專柜不應超過100kg;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專店不應超過300箱,專柜不應超過100箱;且應同時符合表2規定。
表 2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最大允許存放量
| 零售場所使用面積 ㎡ | 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 kg | 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 箱 |
| 10 | 50 | 50 |
| >10且 ≤15 | 70 | 70 |
| >15且 ≤25 | 100 | 100 |
| >25且 ≤35 | 140 | 140 |
| >35且 ≤50 | 190 | 190 |
| >50且 ≤70 | 250 | 250 |
| >70且 ≤200 | 300 | 300 |
(四)消防和電氣
1、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內嚴禁有明火。
2、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且煙花爆竹與采暖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30cm。
3、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周圍25m范圍內若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兩者之間應有不燃材料實體隔擋。
4、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應配備4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積不大于100㎡時,應至少配備2 具;使用面積大于100㎡ 時,應至少配備4 具且分為2 個設置點。
5、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的電氣線路不應有明接頭。
6、室內電氣線路可采用普通導線穿鋼管敷設,也可采用帶有阻燃護套電纜或阻燃型絕緣導線。線路接頭處可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的接線盒。
7、用電設備 、照明燈具 、開關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22區 DIP22、IP54。
8、當采用普通電氣設備時,應與煙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離,且不應使用白熾燈 、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
(五)經營行為
1、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僅允許零售符合GB 10631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吐珠類、玩具類、組合煙花類,分級為C級、D級),不得銷售超標 、違禁或者非法的煙花爆竹。
2、不應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銷售、存放煙花爆竹,不應在店外隨意擺放煙花爆竹。
3、不應在零售場所外30m范圍內燃放爆竹等地面類產品,不應在零售場所外80m范圍內燃放組合煙花等升空類產品。
4、在零售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易燃易爆”警示標識, 以及周邊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識。
5、煙花爆竹的堆放應穩固,堆放高度不應超過2米。
6、煙花爆竹不應與其他商品或雜物混合存放。
7、煙花爆竹存放應防水防潮。
(六)安全管理
1、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的負責人應依法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2、應制定并張貼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責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安全責任制應包括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和銷售人員安全責任制。
4、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現場管理 、安全檢查 、隱患整改 、事故報告等制度。
5、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煙花爆竹的查驗、拆箱、搬運、堆碼等安全要求。
6、從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妥善保管購銷票據、產品配送單。
7、應制定并張貼現場應急處置措施,在適當的醒目位置張貼應急聯系電話信息。
8、應在醒目位置懸掛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營業執照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三、申請材料
(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表》(1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三)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復印件1份;
(四)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相關證明材料;
(五)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零售)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周邊安全條件說明(原件)1份;
(六)煙花爆竹零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提供原件核實,收取復印件。)
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發放證書。
四、不予許可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一)不具備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條件的;
(二)資料不齊全且經通知后拒不補齊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三)發生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銷售專業燃放類等超范圍經營的、拒不接受監察指令、2年內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等情形;
(四)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發證條件的。
臺安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