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中央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權限。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明確劃清政府與企業界限,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同時嚴格限定地方政府舉債額度。
2024年我縣通過省政府代發行新增政府債券1.03億元,其中:一般債券1.03億元。
臺安縣財政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