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
1、檢查制度:
加強對藥品零售企業經營活動和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落實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使用單位主體責任,保證藥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使用單位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藥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使用單位日常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屬地負責、全面覆蓋、風險管理、信息公開的原則。
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使用單位日常監督檢查,在全面覆蓋的基礎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隨機選取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使用單位、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實施檢查。
2、檢查標準:
藥品零售環節和使用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藥品銷售者和藥品使用單位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一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經營和使用過程控制、進貨查驗結果、藥品貯存、不合格藥品召回、標簽和說明書、特殊藥品銷售、進口藥品銷售、藥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以及藥品網絡經營、藥品貯存及運輸者等履行法律義務的情況。
3、檢查結果: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日常監督檢查要點和檢查結果要求,對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如實記錄,并綜合進行判定,確定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