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通用檢查項目:重點項(*)38項,一般項41項,共79項。
食品其他檢查項目:重點項(*)12項,一般項5項,共17項。
相關主體檢查項目:重點項(*)6項,一般項9項,共15項。
| 食品通用檢查項目(79項) | ||||
|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評價 | 備注 |
| 1.食品安全自查 | *1.1 | 具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是 □否 | |
| *1.2 | 按照自查制度規定,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 □是 □否 | ||
| *1.3 | 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自查發現問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是 □否 | ||
| *1.4 | 自查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時,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 □是 □否 | ||
| 2.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 *2.1 | 具有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 □是 □否 | |
| 3.許可及備案 | 3.1 | 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法有效。 | □是 □否 | |
| 3.2 |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依法進行備案。 | □是 □否 | ||
| 3.3 | 實際經營事項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中相關內容相符。 | □是 □否 | ||
| 3.4 | 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或以電子形式公示。 | □是 □否 | ||
| 3.5 | 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銷售者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銷售者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 | □是 □否 | ||
| 3.6 | 未發現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行為:①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或備案編號。②未獲得許可或取得備案,開展食品銷售活動。③超出許可經營項目范圍開展銷售活動。 | □是 □否 | ||
| 4.場所及布局 | 4.1 | 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是 □否 | |
| 4.2 | 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銷售等場所。 | □是 □否 | ||
| 4.3 | 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衛生。 | □是 □否 | ||
| *4.4 |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防止交叉污染。 | □是 □否 | ||
| *4.5 | 進口冷鏈食品應當專用通道進貨、專區存放、專區銷售,不得與其他食品混放貯存和銷售。 | □是 □否 | ||
| 5.設施設備 | 5.1 | 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 | □是 □否 | |
| 5.2 |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是 □否 | ||
| 5.3 |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 □是 □否 | ||
| 6.禁止銷售的食品 | *6.1 | 未發現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是 □否 | |
|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7.1 | 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食品銷售企業 |
| *7.2 | 對職工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 □是 □否 | ||
| 7.3 | 加強食品檢驗工作。 | □是 □否 | ||
| 8.人員管理 | 8.1 | 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 □是 □否 | 食品銷售企業 |
| 8.2 | 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其開展培訓和考核。 | □是 □否 | ||
| 8.3 |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考核并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 □是 □否 | ||
| 8.4 |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抽查考核,考核情況公布。 | □是 □否 | ||
| 8.5 | 具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 □是 □否 | ||
| *8.6 |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 □是 □否 | ||
| *8.7 | 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未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是 □否 | ||
| 8.8 | 未發現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從業行為:①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銷售管理工作、擔任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事食品銷售管理工作,擔任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是 □否 | ||
| 9.標簽、說明書 | *9.1 | 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有標簽。標簽標明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各類事項。 | □是 □否 | |
| *9.2 | 食品添加劑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提供給消費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標簽上還注明“零售”字樣。標簽、說明書的內容還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 | □是 □否 | ||
| *9.3 | 進口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 □是 □否 | ||
| 9.4 | 標簽、說明書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顯著標注,容易辨識。轉基因食品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 □是 □否 | ||
| *9.5 | 未發現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行為:①標簽、說明書有虛假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②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③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④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相關規定。 | □是 □否 | ||
| 10.溫度全程控制 | *10.1 | 具有冷藏冷凍食品全程溫度記錄制度。 | □是 □否 | |
| 10.2 | 配備與冷藏冷凍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設備。 | □是 □否 | ||
| *10.3 | 按照標簽標示或相關標準的溫度、濕度等要求銷售、貯存、運輸冷藏冷凍食品及其他有溫度、濕度等要求的食品。 | □是 □否 | ||
| 11.購銷過程控制 | *11.1 | 查驗食品供貨者的許可證(或備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是 □否 | |
| *11.2 | 查驗食品添加劑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記錄所采購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是 □否 | ||
| *11.3 | 具有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是 □否 | 食品銷售企業 | |
| *11.4 | 記錄所采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是 □否 | ||
| *11.5 | 具有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 □是 □否 |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 | |
| *11.6 | 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是 □否 | ||
| 11.7 | 銷售的無包裝直接入口食品,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配備有效的防蟲、防蠅、防鼠設施。 | □是 □否 | ||
| *11.8 | 銷售的散裝食品,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成分或配料表、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是 □否 | ||
| *11.9 | 銷售的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 | □是 □否 | ||
| 11.10 | 包裝或分裝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無毒、無害、無異味,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 □是 □否 | ||
| *11.11 | 包裝或分裝的食品 , 未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未延長保質期。 | □是 □否 | ||
| *11.12 | 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的盛放容器未混用。 | □是 □否 | ||
| *11.13 | 普通食品未與特殊食品、藥品混放銷售。 | □是 □否 | ||
| 11.14 | 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 | □是 □否 | ||
| 11.15 | 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 | □是 □否 | 酒類經營者 | |
| 11.16 | 未向未成年人銷售酒。 | □是 □否 | ||
| *11.17 | 經營場所食品廣告或宣傳的內容真實合法。未發現含有虛假內容,未發現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 □是 □否 | ||
| 11.18 | 未發現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未發現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 □是 □否 | ||
| 12.貯存過程控制 | 12.1 | 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向發證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副本上載明倉庫具體地址。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 □是 □否 | |
| 12.2 | 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 □是 □否 | ||
| *12.3 | 在散裝食品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 □是 □否 | ||
| *12.4 | 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 □是 □否 | ||
| *12.5 | 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的貯存容器未混用。 | □是 □否 | ||
| *12.6 | 未發現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 □是 □否 | ||
| *12.7 | 委托貯存食品的,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貯存服務提供者,審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監督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有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審查其備案情況。 | □是 □否 | ||
| *12.8 | 接受委托貯存食品的,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如實記錄委托方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委托貯存的冷藏冷凍食品名稱、數量、時間等內容。記錄和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貯存結束后2年。 | □是 □否 | ||
| 13.運輸過程控制 | 13.1 | 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 □是 □否 | |
| *13.2 | 未發現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 □是 □否 | ||
| *13.3 | 委托運輸食品的,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運輸服務提供者,查驗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監督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運輸食品。 | □是 □否 | ||
| 14.食品召回 | 14.1 | 銷售者發現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后,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需要召回的,配合生產者立即召回。由于食品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上述情形的,由食品銷售者召回。 | □是 □否 | |
| 14.2 | 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 □是 □否 | ||
| 14.3 | 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 □是 □否 | ||
| 14.4 | 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提前報告時間、地點。 | □是 □否 | ||
| 15.委托生產 | 15.1 | 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審查其生產資質,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 □是 □否 | |
| 15.2 | 對委托生產者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 | □是 □否 | ||
| 16.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16.1 | 具有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 □是 □否 | 食品銷售企業 |
| 16.2 | 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 □是 □否 | ||
| 17.其他 | *17.1 | 檢查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 | □是 □否 | |
| 17.2 | 監督檢查結果、市場監管部門約談經營者情況和經營者整改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是 □否 | ||
| 17.3 | 檢查結果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 □是 □否 | ||
| 食品其他檢查項目(17項) | ||||
|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評價 | 備注 |
| 18.食用農產品 | 18.1 | 具有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是 □否 | |
| 18.2 | 如實記錄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 □是 □否 | ||
| *18.3 | 經營的肉類按規定具有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 □是 □否 | ||
| 19.特殊食品 | *19.1 | 銷售特殊食品查驗并保存供貨者的許可資質、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產品檢驗報告、進口產品檢驗檢疫證明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進貨和銷售記錄能滿足查驗和追溯要求。注冊或者備案憑證應與實際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內。 | □是 □否 | |
| *19.2 | 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與注冊或備案的內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并聲明“本品不能替代藥物”。 | □是 □否 | ||
| *19.3 | 進口特殊食品應該有中文標簽且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 □是 □否 | ||
| *19.4 | 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藥品混放銷售。特殊食品設專柜(或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專區)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分別標明“保健食品銷售專柜(或專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柜(或專區)”“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柜(或專區)”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黑體)。 | □是 □否 | ||
| *19.5 | 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之外的經營者未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 □是 □否 | ||
| 19.6 | 保健食品標簽設置警示用語區,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替代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保健食品經營者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所、網絡平臺等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 □是 □否 | ||
| 19.7 | 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 □是 □否 | ||
| *19.8 | 未發現通過健康咨詢、宣傳資料等任何方式虛假夸大宣傳特殊食品。 | □是 □否 | ||
| *19.9 | 不得宣傳聲稱嬰兒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 □是 □否 | ||
| *19.10 |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廣告應經廣告審查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廣告批準文件,并與批準內容相一致。 | □是 □否 | ||
| 19.11 | 不得對0-12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食品進行廣告宣傳。 | □是 □否 | ||
| *19.12 | 網絡銷售特殊食品的銷售主頁相關信息應當與產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廣告審查批準等信息相一致,銷售頁面刊載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禁止標志內容。 | □是 □否 | ||
| *19.13 | 網絡銷售保健食品的頁面在顯著位置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網絡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頁面應顯著標示“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等提示用語。 | □是 □否 | ||
| *19.14 | 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 □是 □否 | ||
| 相關主體檢查項目(15項) | ||||
|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評價 | 備注 |
| 20.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 | 20.1 |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在市場開業或者展銷會舉辦前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 □是 □否 | |
| 20.2 |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 □是 □否 | ||
| *20.3 | 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 □是 □否 | ||
| 20.4 | 發現入場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是 □否 | ||
| 20.5 |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 □是 □否 | ||
| 20.6 |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時,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 □是 □否 | ||
| 21.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 21.1 | 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備案號。 | □是 □否 | |
| 21.2 | 具有食品安全相關制度,明確入網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并在網絡平臺公開。 | □是 □否 | ||
| *21.3 | 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是 □否 | ||
| *21.4 | 建立入網食品銷售者檔案,對入網食品銷售者進行實名登記,并對其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等材料進行審查。 | □是 □否 | ||
| *21.5 | 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 □是 □否 | ||
| 22.從事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 | 22.1 | 從事冷藏冷凍食品貯存業務的,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 □是 □否 | |
| *22.2 | 保證食品貯存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食品貯存過程管理。 | □是 □否 | ||
| *22.3 | 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如實記錄委托方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委托貯存的冷藏冷凍食品名稱、數量、時間等內容。記錄和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貯存結束后2年。 | □是 □否 | ||
| 22.4 | 場所環境及設施設備等符合相關要求,具體見食品通用檢查相關項目。 | □是 □否 | ||
| 其他需要記錄的問題: | ||||
說明:1.如果檢查項目存在合理缺項,該項無需勾選“是”與“否”,并在備注中說明,不計入否項數。
2.檢查具體要求可參考《食品銷售安全監督檢查指南》《特殊食品安全銷售監督檢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