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歌舞娛樂場所審批設立
二、辦事指南
(一)主項名稱: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二)子項名稱:歌舞娛樂場所審批設立
(三)設定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進行實地檢查,做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fā)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辦理消防、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等審批手續(xù)的,從其規(guī)定。
(四)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 10個工作日
(五)申請材料:
1.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如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2.歌舞娛樂場所申請登記表
3.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租賃的還應提交租賃證明
4.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
5.投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情況的書面聲明,營業(yè)執(zhí)照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6.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7.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8.環(huán)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六)申請表單
娛樂場所申請登記表(正面)
| 申請事項 | 設立□延續(xù)□補證□ | 送達方式 | 自取□掛號信□快遞到付□ | |||||||
| 申請類型 | 內資□ 港澳合資合作獨資□ 臺灣合資合作□臺灣獨資□ 外商獨資□ 中外合資合作□ | |||||||||
| 基本情況 | 申請人 | |||||||||
| 住 所 | ||||||||||
| 注冊資本 | (萬元) | 經濟類型 | ||||||||
| 使用面積 | (㎡) | 包間數量 | ||||||||
| 核定人數 | 從業(yè)人數 | |||||||||
| 場所電話/傳真 |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電 話 | 移動電話 | |||||||
| 身份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
| 戶籍所在地址 | ||||||||||
| 主要負責人 | 姓 名 | 電 話 | 移動電話 | |||||||
| 身份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
| 戶籍所在地址 | ||||||||||
| 資 本 構 成 | 投資方名稱或姓名 | 國家或地區(qū) | 出資額(萬元) | 出資比例 | ||||||
| 聯系人 | 本人(單位)申請設立歌舞娛樂場所,遵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本人(單位)確保所提供的申報材料全部真實有效,并且對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簽章): 年 月 日 | |||||||||
| 移動電話 | ||||||||||
| 電話/傳真 | ||||||||||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列表(背面)
| 序號 | 項目 | 提交情況(提交的打“√”) |
| 1 | 登記表 | |
| 2 | 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 |
| 3 | 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 |
| 4 | 投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 |
| 5 | 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 |
| 6 | 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 | |
| 7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 |
| 8 | 環(huán)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 |
| 9 | 游戲游藝設施設備情況登記表 |
(七)申請條件:
三、辦理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