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一、為正確適用《安全生產法》,規范臺安縣應急管理局合法、適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制定本指導標準。
二、本標準適用于臺安縣應急管理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
法律、法規、規章對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三、本標準中涉及的自由裁量權是指在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罰款”時,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原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的細化條款。實施“罰款”以外的行政處罰種類如“警告”、“責令停產”、“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不適用《指導標準》。
四、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需要給予不同行政處罰的,分別裁量后合并給予行政處罰;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具有吸收關系的,擇一重處罰。
五、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在適用具體法律條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適用法律效力高的規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屬于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多種處罰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但應分清主罰項和次罰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予沒收物品、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直接選擇適用其他處罰。
七、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的產品及其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本條規定的銷售收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沒收。
八、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主動投案,向應急管理部門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的。
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立功表現,是指當事人有揭發他人違法行為,并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查處其他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或者阻止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高或者最高幅度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于法定處罰幅度上限。
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證據不足,安全生產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滿14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十、本標準確定的裁量指導標準,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十一、標準執行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分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裁量指導標準
第一條 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資質條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出具失實報告,失實1處以上不足3處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出具失實報告,失實3處以上不足10處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具失實報告,失實10處以上的;或者出具的失實報告中存在未辨識和發現重大風險、重大隱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的,對機構單處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足15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的罰款;
4.違法所得15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不足25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四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2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的罰款。
第三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1項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2-4項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六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3.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5-6項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4.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7項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五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第六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一、未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標準裁量:
1.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1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罰款;
2.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2-4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4項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按照以下標準裁量: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5.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人員總數為100人或100人以下的,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人員總數超過100人的,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其從業人員總數為100人或100人以下的,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五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其從業人員總數超過100人的,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的罰款。
第八條 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告知安全生產事項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數不足單位總人數1%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對不足單位總人數1%的從業人員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數為單位總人數1%以上,不足5%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單位總人數1%以上,不足5%的從業人員如實告知安全生產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三萬元以上十六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數為單位總人數5%以上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單位總人數5%以上的從業人員如實告知安全生產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涉及人數不足10人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涉及人數1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存在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情況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且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制定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或者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有不足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總數1%的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總數1%以上,不足5%的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五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總數5%以上的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2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六十五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不足3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八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的正,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建設項目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的罰款;
2.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六十五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建設項目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八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的正,處九十萬元以上一佰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的罰款;
2.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2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六十五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不足3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八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九十萬元以上一佰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六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的罰款;
2.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2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六十五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八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九十萬元以上一佰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足3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3處以上不足5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3.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5處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十九條 對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有1臺(套)安全設備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臺(套)安全設備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臺(套)以上安全設備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未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三千元以上一萬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3.既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又未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1臺(套),或者篡改、隱瞞、銷毀1臺(套)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相關數據、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2臺(套),或者篡改、隱瞞、銷毀2臺(套)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相關數據、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三千元以上一萬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3.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3臺(套)以上,或者篡改、隱瞞、銷毀3臺(套)以上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相關數據、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未為本單位總人數不足1%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未為本單位總人數1%以上,不足5%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未為本單位總人數5%以上,不足10%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一萬七千元以下的罰款。
4.未為本單位總人數10%以上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七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六)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有1臺(套)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臺(套)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三千元以上一萬七千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臺(套)以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七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使用1臺(套)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或者1種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以上一萬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使用2臺(套)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或者2種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三千元以上一萬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3.使用3臺(套)以上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或者3種以上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既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有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任一種情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十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任兩種情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四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任三種以上情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有1處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十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處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四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處以上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建立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但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對一般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四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足3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不足4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4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四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7.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但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但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罰款;
3.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雖設有緊急疏散出口,但不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不明顯、未保持暢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雖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的出口,但存在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情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3.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緊急疏散出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單位拒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檢查,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檢查,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未做到應投保人員全覆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第一款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百的罰款。
第四十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罰款;
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裁量指導標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裁量:
(1)造成3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不足3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該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2)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不足6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直接經濟損失的,處四十萬元以上六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該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3)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不足1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處六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該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2.對較大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裁量:
(1)造成3人以上不足6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不足3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不足3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該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2)造成6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不足5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該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3.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裁量: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15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不足7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不足7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該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2)造成15人以上不足20人死亡,或者70人以上不足9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不足9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該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3)造成2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者9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9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的,處800萬元以上10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該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4.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裁量:
(1)造成30人以上不足4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不足120人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不足1.2億元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該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2)造成40人以上不足50人死亡,或者120人以上不足150人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不足1.5億元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18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該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8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該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