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
編 制 說 明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法制辦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7]77號)要求,切實做好我廳(委、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組織有關人員依法編制了《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主要工作職責是宣傳貫徹、組織實施有關土地、礦產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并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政策。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監督檢查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調查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依法組織實施全省耕地保護、土地整理、開發復墾工作。負責全省城鄉地籍和地政統一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資產管理工作。依法負責管理全省礦業審批登記發證,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地質環境監測、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工作。組織管理全省礦產資源補償費收繳、使用工作。組織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科學技術工作及對外的合作與交流。歸口管理全省地勘、測繪行業業務工作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實施國家、省頒布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19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工作職責具有行政處罰權2個方面(土地、礦產),全部為職權執法主體,執法內容51個,負責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等行政執法。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我廳(委、局)對本單位執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60條規定的51個方面的內容細化、分解為157檔,統一編制了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
本指導標準,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變化和行政執法實際變動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修訂。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土地)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第73條 第38條 |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 非法轉讓一般耕地5畝以下,或者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 | 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 處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罰款 |
| 非法轉讓一般耕地5畝以上10畝以下,或其他土地10畝以上20畝以下的 | 處以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 | |||||
| 非法轉讓基本農田,或一般耕地10畝以上,或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 | 處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 |||||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第74條 第40條 | 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 破壞一般耕地面積10畝以下的 | 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耕地開墾費1倍以下的罰款 |
| 破壞一般耕地面積10畝以上,20畝以下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 破壞一般耕地面積20畝以上或者破壞基本農田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耕地開墾費2倍的罰款 | |||||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第75條 第41條 | 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 應復墾土地面積10畝以下的 | 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土地復墾費1倍以下的罰款 |
| 應復墾土地面積10畝以上,20畝以下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 應復墾土地面積20畝以上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土地復墾費2倍的罰款 | |||||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第76條 第42條 |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占用一般耕地5畝以下,或非耕地10畝以下的 | 罰款額為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可以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下的罰款 |
| 占用一般耕地5畝以上,10畝以下,或非耕地10畝以上,20畝以下的 | 可以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 |||||
| 占用基本農田,或一般耕地10畝以上的,或非耕地20畝以上的 | 可以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土地)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第80條 第43條 |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占地面積5畝以下的 | 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罰款 |
| 占地面積5畝以上,10畝以下的 | 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 |||||
| 占地面積10畝以上的 | 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 |||||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第81條 第39條 |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 非法轉讓耕地5畝以下,或者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 | 罰款額為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 | 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 非法轉讓耕地5畝以上10畝以下,或其他土地10畝以上20畝以下的 | 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 | |||||
| 非法轉讓基本農田,或耕地10畝以上,或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 | 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 |||||
|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第28條 第44條 |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 占用耕地面積5畝以下的 | 罰款額為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 | 處以耕地復墾費1倍以下的罰款 |
| 占用耕地面積5畝以上,10畝以下的 | 處以耕地復墾費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 |||||
| 占用耕地面積10畝以上的 | 處以耕地復墾費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 8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第32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 破壞程度輕微的 | 罰款額為1000元以下 | 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
| 破壞程度較輕的 | 處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罰款 | |||||
| 破壞程度較重的 | 處以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款 | |||||
| 破壞程度嚴重或損毀的 | 處以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土地)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9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第33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面積5畝以下的 | 罰款額為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 | 處以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
|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面積5畝以上,10畝以下的 | 處以耕地開墾費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面積10畝以上的 | 處以耕地開墾費2倍的罰款 | |||||
| 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第39條第1款 第66條 |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 非法轉讓土地3335平方米以下的 | 罰款額為非法所得50%以下(比照《土地管理法》第73條非法轉讓土地的罰則制定) | 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可以處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罰款 |
| 非法轉讓土地3335平方米以上,6670平方米以下的 | 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可以處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 | |||||
| 非法轉讓土地6670平方米以上的 | 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可以處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 |||||
|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第40條第1款 第67條 |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 非法轉讓土地3335平方米以下的 | 罰款額為非法所得50%以下(比照《土地管理法》第73條非法轉讓土地的罰則制定) | 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可以處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罰款 |
| 非法轉讓土地3335平方米以上,6670平方米以下的 | 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可以處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 | |||||
| 非法轉讓土地6670平方米以上的 | 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可以處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土地)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12 |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 第47條 | 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未依法履行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 非法轉讓土地3330平方米以下的 | 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 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罰款 |
| 非法轉讓土地3335平方米以上,6660平方米以下的 | 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 | |||||
| 非法轉讓土地6660平方米以上的 | 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 |||||
| 13 | 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 第26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破壞程度較輕的 | 罰款額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處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罰款 |
| 破壞程度較重的 | 處以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罰款 | |||||
| 破壞程度嚴重或損毀的 | 處以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14 | 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 第27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臨時占用基本農田未按期歸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占用基本農田面積5畝以下的 | 罰款額為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 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占用基本農田面積5畝以上,10畝以下的 | 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占用基本農田面積10畝以上的 | 處以3萬元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礦產)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 第42條 |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39條、第40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但違法情節輕微,違法數額在3000元以下的; | 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罰款 | 處以違法所得5%以下罰款 |
|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違法數額在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處以違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罰款。 | |||||
|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違法數額在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 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罰款。 | |||||
|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違法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 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罰款。 | |||||
|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但違法情節輕微,違法數額在3000元以下的; | 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罰款 | 處以違法所得5%以下罰款 | |||
|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違法數額在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處以違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罰款。 | |||||
|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違法數額在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 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罰款。 | |||||
|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違法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 處以違法所得30%罰款。 | |||||
|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下的 | 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 | 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 |||
| 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的 | 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礦產)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 第42條 |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獲利在2萬元以下的; | 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
| 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獲利在2萬元以上的; | 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 (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 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在10萬元以下的; | 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 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30%以下的罰款。 | |||
| 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 |||||
| 2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 第26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在半年時間以下的; | 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
| 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在半年時間以上的。 | 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 3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 第27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滾動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數額在30萬元以下的; | 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可處以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
| 滾動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 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 4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 第28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擅自印證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獲利在10萬元以下的; | 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
| 擅自印證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獲利在10萬元以上的。 | 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礦產)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5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 第29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一)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 責令整改期限屆滿,仍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不接受檢查或弄虛作假,造成損失較小的; | 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責令整改期限屆滿,仍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不接受檢查或弄虛作假,造成較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 責令整改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投入數額差距較小的; | 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 責令整改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投入數額差距較大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 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責令整改期限屆滿,仍不開工的。 | 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 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1年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1年,責令整改期限屆滿,仍不開工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 6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 第18條 | 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 | 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 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 7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 第19條 |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恢復;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行為造成礦區界樁或標志嚴重破壞,經責令后停止違法行為,進行恢復的 | 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違法行為造成礦區界樁或標志嚴重破壞,經責令后停止違法行為,但拒不進行恢復的 | 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 違法行為造成礦區界樁或標志嚴重破壞,經責令后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也不進行恢復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礦產)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8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 第20條 | 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擅自印證制或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獲利10萬元以下的; | 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
| 擅自印證制或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獲利10萬元以上的; | 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 9 |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 第14條 | 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 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下的 | 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
| 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 處以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 |||||
| 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 | 處以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 10 |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 第15條 |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 受讓方采礦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下的; | 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
| 受讓方采礦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 | 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 11 |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 第14條第2款 | 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補償費2‰的滯納金。采礦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由征收機關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 采礦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所超過期限在半年以內的;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倍以下的罰款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1.5倍以下的罰款 |
| 采礦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所超過期限在半年以上的。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 12 |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 第15條 | 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追繳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并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 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5萬元以下的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倍以下的罰款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2倍以下的罰款 |
| 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 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30萬元以上的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礦產)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13 |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 第16條 | 采礦權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仍不報送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 責令限期報送期限屆滿,逾期7天以內未報送的 | 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 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
| 責令限期報送期限屆滿,逾期7天以上未報送的 | 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 14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第41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責令整改期限屆滿,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使用,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責令整改期限屆滿,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15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第42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責令限期治理后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尚未引發地質災害的 |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責令限期治理后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引發地質災害,造成損失的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16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第43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未造成損失的。 | 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的罰款。 |
| 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損失較輕的。 | 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造成無法挽回損失后果的 | 對單位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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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17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第44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 違法行為尚未造成損失后果的 | 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 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 |
| 違法行為造成損失后果的 | 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 | |||||
| 18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第45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或雖然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但因其偽造、變造、買賣的有關證書造成重大損失的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19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第46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違法行為造成損失后果較小的 | 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行為造成損失后果較大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礦產)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20 |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 第26條 | 地質勘查單位在資質申請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并給予警告。地質勘查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由原審批機關予以撤銷,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在申請過程中隱瞞少量事實或提供少量虛假材料,騙取資質證書的。 |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以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在申請過程中隱瞞主要事實或提供大量虛假材料,騙取資質證書,或賄賂審批機關有關人員,非法取得資質證書的。 | 處以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 在申請過程中隱瞞主要事實或提供大量虛假材料,并賄賂審批機關有關人員,非法取得資質證書的。 | 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 21 |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 第27條 | 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或者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未造成重大損害,經責令后改正違法行為的 | 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造成重大損害,經責令后改正違法行為,或未造成重大損害,經責令后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 造成重大損害且經責令后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 22 |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 第29條 | 地質勘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一)不按照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二)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的;(三)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的;(四)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五)在委托方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前,為其進行礦產地質勘查活動的。 | 未造成重大損害,經責令后改正違法行為的 | 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造成重大損害,經責令后改正違法行為,或雖未造成重大損害但經責令后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 造成重大損害且經責令后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 23 |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 第32條 | 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偽造、變造、轉讓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少量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 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數量較大或雖數量不大,但拒不接受檢查,干擾執法的 | 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 大量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證書,造成重大損失或拒不接受檢查,干擾執法的 | 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礦產)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24 |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 第20條 |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自發布通報之日起至逾期未匯交的資料全部匯交之日止,該匯交人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 | 責令限期匯交期限屆滿后1個月內仍不匯交地質資料的 |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責令限期匯交期限屆滿后超過1個月以上仍不匯交地質資料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5 | 遼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 第39條第2款 | 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礦區范圍進行勘查、采礦活動,由縣以上地礦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沒收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無證采礦或越界采礦的,其開采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開采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以下的,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前款規定,造成資源破壞,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部門吊銷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對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積極配合執法工作的; | 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不配合執法工作的。 | 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以下,積極配合執法工作的; | 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以下,不配合執法工作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6 | 遼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 第41條 |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由縣以上地礦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行為未造成礦區界樁或標志嚴重破壞,經責令后停止違法行為,進行恢復的 |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行為造成礦區界樁或標志嚴重破壞,經責令后停止違法行為,進行恢復的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違法行為造成礦區界樁或標志嚴重破壞,經責令后停止違法行為,但拒不進行恢復的 | 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違法行為造成礦區界樁或標志嚴重破壞,經責令后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也不進行恢復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礦產)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27 | 遼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 第46條 | 采礦權人不按規定閉坑,由縣以上地礦主管部門按照其礦山規模和開采方式及對地質、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的,應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 采礦權人進行了閉坑,但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閉坑標準的 | 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采礦權人拒不按國家規定閉坑的 | 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8 | 遼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 第47條 | 非法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縣以上地礦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當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其勘查、采礦許可 | 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下的 | 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
| 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 | 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9 | 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 第25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環境監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未對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未導致重大損失后果的 | 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可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環境監測設施,對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造成重大影響,導致重大損失后果的 | 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 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標志,未對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未導致重大損失后果的 | 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 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標志,對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造成重大影響,導致重大損失后果的 | 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 30 | 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 第26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探礦權人對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巖、危坡未進行回填、封閉,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措施,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達不到要求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費用由探礦權人承擔,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 | 責令限期治理期限屆滿,治理不達標,但尚未對地質環境造成不可恢復的破壞的 | 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責令限期治理期限屆滿,拒不進行治理的,或者治理不達標,對地質環境造成不可恢復的破壞的 | 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礦產)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31 | 遼寧省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 第20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國有化石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時,未辦理館藏化石移交手續的;(二)采掘單位未將采掘獲得的全部化石清單如實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 原法定代表人已離崗、新法定代表人已到崗,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知下達前,能主動辦理移交手續,無違法所得的 | 處以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管理部門下達告誡書,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
| 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知下達后,能夠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移交手續的 | 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 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知下達后,超出規定時限辦理移交手續或者弄虛作假,編造移交手續的 | 處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 |||||
| 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知下達后拒不辦理移交手續或者該收藏單位曾因類似違法行為被處罰過的 | 處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
| 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知下達前,能如實將全部化石清單提交管理部門的 | 處以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管理部門下達告誡書,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 ||||
| 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知下達后,能夠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全部化石清單的 | 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 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知下達后,沒有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全部化石清單或者弄虛作假,編造化石清單的 | 處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 |||||
| 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知下達后拒不提交化石清單或者該采掘單位曾因類似違法行為被處罰過的 | 處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礦產)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32 | 遼寧省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 第21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采掘化石尚不構成犯罪的,以及未按照經專家評審的采掘方案進行采掘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所采掘的化石和其他違法所得,可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擅自采掘化石,采掘活動未及化石層位,實施人屬初犯的 | 處以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管理部門下達告誡書,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
| 擅自采掘化石,采掘活動未及重點保護化石或者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層位的;或者采掘活動未及化石層位,但實施人曾因類似違法行為被處罰過的 | 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 擅自采掘化石,采掘活動觸及重點保護化石或者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層位的;或者采掘活動僅及一般化石層位,未及前述化石層位,但實施人曾因類似違法行為被處罰過的 | 處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 |||||
| 擅自采掘化石,采掘活動對重點保護化石或者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層位造成破壞,采掘出的重點保護化石或者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未及轉移或者未發生損壞的 | 處以1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 擅自采掘化石,采掘活動對重點保護化石或者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層位造成破壞,采掘出的重點保護化石或者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已部分轉移或者損壞的 | 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 擅自采掘化石,采掘活動使重點保護化石或者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層位造成嚴重破壞,同時采掘出的化石部分或者全部發生轉移或者損毀 | 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 未按照經專家評審的采掘方案進行采掘活動,對重要化石層位、重點保護化石或生態環境造成輕微破壞的 | 處以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 未按照經專家評審的采掘方案進行采掘活動,對重要化石層位、重點保護化石或生態環境造成較嚴重破壞,經修復、治理可以恢復的 | 處以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
| 未按照經專家評審的采掘方案進行采掘活動,對重要化石層位、重點保護化石或生態環境造成較無法挽回的破壞的 | 處以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礦產)
| 序號 |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 條款及規定內容 | 適用條件(處罰層級類) | 裁量幅度 | ||
| 條款 | 規定內容 | |||||
| 33 | 遼寧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 第25條 |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責令改正,其行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其行為屬經營性且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屬經營性且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 | 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 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違法行為屬經營性且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 | 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
| 34 | 遼寧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 第26條 |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 積極配合調查,態度較好的 | 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 處500元以下罰款 |
| 不配合調查,拒不承認違法行為的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35 | 遼寧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 第23條 | 采礦權人未在每年7月31日前、1月31日前足額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有管轄權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補償費2%的滯納金。采礦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由有管轄權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 采礦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所超過期限在半年以內的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倍以下的罰款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1.5倍以下的罰款 |
| 采礦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所超過期限在半年以上的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 36 | 遼寧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 第24條 | 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有管轄權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追繳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并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 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5萬元以下的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倍以下的罰款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2倍以下的罰款 |
| 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 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30萬元以上的 | 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 37 | 遼寧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 第25條 | 采礦權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由有管轄權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仍不報送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 責令限期報送期限屆滿,逾期7天以內未報送的 | 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 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
| 責令限期報送期限屆滿,逾期7天以上未報送的 | 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注:《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中,“以下、以內”均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