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了省政府提請審議的《遼寧省校園欺凌防治條例(草案)》的議案。
制定本條例旨在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保護學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園良好的社會環境。按照“小、快、靈”的立法要求,條例草案從小切口入手,突出預防為主、防治并舉的思想,在欺凌預防、發現、處置、法律責任等方面分別做出了規定,明確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班主任、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責任。
條例草案規定,學校是欺凌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建立有關具體工作制度和流程,建立學生心理健康監測等有關機制,定期針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欺凌專項調查,推動校園監控全覆蓋,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系人等。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本條例目的是推動欺凌防治工作更規范有效,通過落實事前責任來最大限度地減少欺凌行為的發生,通過完善及時干預機制來最大限度地降低欺凌產生的社會影響。條例所規范的對象屬于未成年人,要避免套用規范成年人行為的有關法律規定來解決校園欺凌問題;要堅持防治并舉、重在預防,治早治小、重在發現,齊管共管、重在學校,雙向保護、重在弱者,教懲結合、重在教育的原則。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無論是預防還是治理校園欺凌,前提是學生要具有識別能力,掌握應對方法。現實中,存在校園欺凌識別難度大、易與學生之間非欺凌的矛盾沖突混淆、學生缺少有效應對方法等問題。建議增加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欺凌預防教育,讓學生了解正確、科學的預防和對待欺凌行為的方法等相關內容。
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通過完善家校協作溝通,使家校雙方更容易了解學生情況,更易發現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建議增加建立完善家校協作溝通機制的相關內容。
來源:遼寧日報·北國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