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標題: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安縣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臺政辦發〔2019〕37號
發布機構: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日期:2019-09-16
效力狀態:有效
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安縣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農林牧場,街道辦事處,各派出機構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臺安縣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臺安縣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發展素質教育,以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落腳點,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機制為著力點,努力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為規范我縣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維護校外培訓機構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鞍山市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鞍政辦〔2019〕19號)等國家和省、市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業余時間開辦的,以中小學生為主要對象,以滿足中小學生選擇性學習需求、培養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綜合素質為主要目的的非學歷民辦教育機構。
第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不得從事傳銷、迷信等違法活動或為其提供場所,不能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活動。
第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實施屬地化管理,落實“以縣為主”管理責任,縣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的信息收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工作。
第二章 審批
第五條 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縣級審批機關審批合格后頒發辦學許可證。
校外培訓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非營利性的校外培訓機構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到審批機關辦理。經審批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到審批機關所在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同一個校外培訓機構只能登記為一種類型的法人。法人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業務范圍,應當與辦學許可證的辦學內容相一致。
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的縣級審批機關審批。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申請籌設校外培訓機構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的,舉辦者應當向與校外培訓機構審批機關同級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登記,以經企業登記機關確認予以保留的名稱向校外培訓機構審批機關提出機構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的申請。
第七條 申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合規定的設置標準。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審批機關提供申報材料。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八條 申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章程。主要包括:
1.名稱、住所;
2.辦學宗旨、類型;
3.辦學的業務范圍;
4.資產來源及管理使用原則;
5.組織管理制度;
6.決策機構及監督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及議事規則;
7.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罷免程序;
8.舉辦者參與辦學和管理活動的權限和程序;
9.機構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10.章程修改程序;
11.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
(三)學校資產及其來源的有效證明文件。
(四)學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與銀行草簽的學雜費專用賬戶管理協議。
(六)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材料。
(七)改變培訓校舍房屋結構的,應出具第三方建筑安全鑒定部門的評估報告。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設置標準
第九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舉辦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和相關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十條 具備與辦學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的、集中的、安全的校舍,并有保證教學活動需要的設施設備。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濟來源,辦學資金與登記管理部門要求的金額一致,或培訓中心不少于5萬元人民幣,培訓學校不少于10萬元人民幣。
自有校舍的須有合法證明,租賃校舍的須持有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租用期一般不少于3年。
校舍應由校外培訓機構專用,有多間用房的應集中連續。校舍面積不低于200 平方米,培訓中心200平方米以上,培訓學校300平方米以上,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教學用房面積均不少于70%(公攤面積不計入總面積)。下列房屋不得作為教學場所:(1)簡易建筑;(2)危房;(3)旅館、飯店、舞廳等建筑的一部分;(4)住宅(門市除外);(5)其它不適合教學活動的房屋。
培訓場地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應充分考慮安全因素,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培訓機構所使用的電梯等特種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在公共區域和重點部位安裝視頻監控設施,監控視頻至少保留30日備查;建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學校內部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時限視不同情況給予3個月至2年時間,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其法定代表人應當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行政負責人)擔任。校長(行政負責人)除了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教學規律外,還應當有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無刑事犯罪或嚴重違規違法辦學記錄,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校長要具有相應層次的教師資格。一人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以上培訓機構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
第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舉辦或者承辦以中小學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為參賽對象的與語文、數學、外語等學科相關的考試、競賽及排名活動;不得將機構內部舉辦的考試、測試結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給本地區中小學校。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本地區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
第十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教師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師德和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權利保障等事項做出約定。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教師資格。
校外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展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相關許可證照,按照批準的辦學地點、辦學內容、經營范圍或者業務范圍開展活動;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第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按照廣告宣傳的相關規定向業務主管單位和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及社會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納稅及公用事業性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涉及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上事項變更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變更舉辦者的,須由舉辦者提出,進行財務清算后,按法定程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變更項目實行即時辦理(變更地址審批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經審批機關批準后依法到相關部門登記。
第二十四條 培訓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培訓機構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因資不抵債、管理不善等,無法開展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第二十五條 培訓機構終止時應妥善安置學員。必須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一)培訓機構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培訓機構自行組織清算;
(二)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在清算期間,培訓機構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對培訓機構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它債務。
培訓機構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終止由審批機關批準。終止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證照遺失或者損毀需要補辦的,舉辦者應當在審批部門官方網站免費發布公告。
第六章 行政監管
第二十九條 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原則,健全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管。
教育部門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機構,并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牽頭組織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做好職業培訓機構未經批準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監管工作;機構編制、民政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公安、應急管理、衛生、食品監管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衛生、食品條件保障的監管工作;教育部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
第三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全面推行黑白名單制度。教育行政部門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將黑名單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將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抽查檢查結果等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于相對應企業名下并依法公示。對于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采取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檢查和執法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有違反本規定條款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教職員工及學員在培訓機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確定舉辦者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受理設立申請,逾期不予答復的;
(二)批準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申請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侵犯校外培訓機構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公布前成立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整改,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聯合相關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境外組織、個人以合作形式舉辦培訓機構的,按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