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農牧場,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臺安縣建筑施工項目勞動監察員派駐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臺安縣建筑施工項目勞動監察員派駐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益,健全工程建設領域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長效機制。加強我縣建設項目欠薪隱患動態監管,做好建設項目拖欠工資的預警防范工作,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6〕62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鞍政辦發〔2016〕109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派駐范圍為本縣勞動監察機構及其勞動監察人員對本轄區內全部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用人單位。
第三條 派駐監察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宣傳貫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督促指導用人單位合法用工。
2.對建設項目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提出整改建議,參與用人單位違法案件調查處理。
3.采集建設項目用工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工程項目臺賬。按照“一戶一檔”方式,建立用人單位基本信息數據檔案。對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農民工情況,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維權告知牌建立情況、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立情況、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發放情況、建設單位工程款撥付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4.對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指導勞動者依法維權。
5.對有可能出現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及時提出預警并向勞動監察機構提供書面預警材料。
6.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或是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制度、措施未落實到位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
第四條 監察員派駐程序
1.建設項目中標后,建設、施工單位到勞動監察機構簽訂勞動監察員派駐協議、辦理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手續。
2.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派駐監察員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進行實名制信息登記,辦理實名制銀行卡。待勞動合同簽訂完畢、實名制信息采集完畢建立臺賬后方可進場施工,銀行卡辦理完畢后應形成臺賬備查。
3.建設單位委派勞資專管員,同時配備電腦、考勤機等設備,待農民工入場施工后實行實名制考勤制度。
4.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的勞資專管員應配合派駐監察員開展日常工作,勞資專管員應協助監察員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的考勤管理工作,每10天核實一次考勤記錄。
5.派駐監察員負責與施工單位、各班組帶班、施工現場農民工四方每月核實一次工資。
6.派駐監察員每月應向建設單位和勞動監察局報送當月農民工考勤記錄和核實工資表。
7.派駐監察員應每月督促施工單位通過銀行代發工資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
8.派駐監察員應掌握施工現場的實時動態,分析研判工資支付和勞動用工中存在的問題及隱患,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同時向勞動監察機構匯報。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及隱患應向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由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聯席會議研究解決。
第五條 派駐監察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的勞動監察員資格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資格的專職勞動監察員;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3.熟練掌握和運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及勞動監察工作各項規定;
4.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秉公執法、責任心強、勤政廉潔。
第六條 勞動監察機構建立派駐監察員執法考評工作檔案,定期對派駐監察員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業績突出的應給予獎勵;對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職責,不能按時對建設項目監督檢查、未及時報送相關材料、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駐監察員應給予撤銷,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1.派駐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2.在派駐期間發生重大突發性事件,群訪事件,未事先提出書面預警材料的;
3.故意泄露用人單位信息資料、商業秘密的;
4.勞動監察機構認為不宜再繼續擔任派駐監察員的。
第八條 派駐監察員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本人是派駐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近親屬與派駐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派駐監管事項的。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