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農牧場,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臺安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實施意見(暫行)》業經縣政府十八屆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臺安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實施意見(暫行)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責任,完善措施,加大力度,有效遏制和妥善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分類治理、嚴肅查處、部門聯動、綜合施策的原則,及時穩妥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證農民工按時足額拿到勞動報酬。堅持立足當前、兼顧長遠、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從源頭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建立健全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堅持屬地監管、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有關職能部門責任,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機制。
三、目標任務
以住建、交通運輸、水利工程等易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行業,政府工程建設項目、“一區一園”項目為重點,嚴厲打擊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切實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
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建筑項目施工總承包、分包單位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舉證責任,對因工程量、工程款等問題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用工單位無法舉證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支付農民工工資。對因層層轉包發包、資質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以未支付工程款為限,承擔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責任,不足部分由分包單位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二)嚴格貫徹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
建筑項目相關審批要以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為前置條件。建設工程項目經過招投標確定中標后,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各自按照工程總造價的2%繳納工資保障金。建筑項目相關審批部門憑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資保障金的證明材料,方可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規范“工料分離”合同簽訂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落實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行業主管部門督促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工料分離”施工合同,要嚴格區分、界定勞務費與人工工資范圍,并在合同中注明。工程款撥付過程中,按勞務費與人工工資所占比例優先支付。對分包單位或個人擅自截留工程款、勞務費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由發包單位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因擅自截留工程款、勞務費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拒不履行支付責任,引發群體性討薪事件的責任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建筑項目開工前,施工總承包、分包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由施工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施工企業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五)加強勞動用工管理
實行農民工工資銀行代發、實名制登記、勞資專管員等制度,農民工實名制身份信息登記應記錄農民工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所從事的工作及代發工資銀行卡信息;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要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種、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方式等相關條款。建筑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指定勞資專管員負責農民工工資管理工作,并按照要求保存農民工工資相關材料。
(六)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維權公示信息應注明業主單位信息、施工單位及所在項目部、行業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電話、維權依據、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維權機構及維權電話、農民工維權須知等內容。
(七)全面實行監察員派駐制度
建設項目全部實施勞動監察員派駐制度,施工單位勞資專管員配合派駐監察員實行在場施工工人實名制登記,建立農民工身份信息登記臺賬、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的勞資專管員應配合派駐監察員日常施工過程中的考勤管理,核實考勤記錄(每10天核實一次),工資表由施工企業、各班組代班、現場工人、派駐監察員四方認可后,由派駐監察員每月30日向建設單位和勞動監察局報送當月工資表。施工企業委托銀行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核實后的當月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卡。
(八)設立勞動監察警務組
縣公安局在縣勞動監察局設立警務組,警務組由2—3名警察組成,負責農民工欠薪案件的立案、偵查和依法打擊工作,依法處置農民工重大信訪案件。
(九)推進建筑領域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根據《關于印發<遼寧省建設施工企業按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遼人社〔2015〕293號)和《建筑法》相關規定精神,建筑施工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欠薪案件
加大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受理和案件查處力度。建立多部門聯合治理機制,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對產生拖欠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由縣農工辦依據《遼寧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相關規定,提請縣政府對用人單位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建立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間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大惡意欠薪犯罪打擊力度,切實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作用。
五、責任分工
(一)嚴禁建設項目擅自施工
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由縣農工辦會同縣住建局等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責令停止建設。
(二)規范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
建設項目甲乙雙方未在規定時限內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或繳納金額不足的,由縣勞動監察局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勞動監察局將依據《鞍山市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三)落實行業監管責任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規定,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負責協助縣勞動監察局處理認定確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四)協調處理信訪案件
涉及農民工討薪信訪案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由轄區負責信訪維穩工作;對信訪案件中涉及的多部門相關工作,按照屬事原則,由縣農工辦統一協調處理。
(五)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
加強工資支付勞動監察執法,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面材料審查覆蓋范圍,加大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受理和案件查處力度。
(六)開辟仲裁綠色通道
勞動仲裁部門要加大案件分類處理力度,暢通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綠色通道”,建立快立、快調、快審、快結的長效機制,優先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為農民工提供便捷服務。
(七)嚴厲打擊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6〕62號)相關文件要求,要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發生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早介入,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轉移財產等行為,對惡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震懾作用。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立案偵辦,參與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等工作。
(八)完善司法銜接機制
縣司法局負責接待農民工的法律咨詢;調處拖欠農民工工資及農民工工傷賠償糾紛;接受農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民法院暢通涉及農民工欠薪案件立案“綠色通道”,及時審查、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
(九)執行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縣農工辦相關成員單位參與實施欠薪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六、預案處置
健全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政府應急周轉金、欠薪保障金或通過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的臨時生活困難。對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組織領導
(一)縣農工辦定期召開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工作辦公會議,通報農民工工作進展情況、拖欠工資情況,分析研判問題,制定切實可行措施,及時解決問題。
(二)加強部門之間協作配合,各鎮場街道、各開發園區管委會按月及時向縣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建設項目施工明細表》,實時監控施工項目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