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農牧場,街道辦事處,各派出機構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臺安縣新開發全日制公益性崗位管理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臺安縣新開發全日制公益性崗位管理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規范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和使用,根據《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鞍山市新開發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鞍人社發〔2014〕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為滿足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的管理、服務崗位。
第三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應為我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公共服務管理機構。
第二章 公益性崗位開發范圍
第四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范圍主要包括:
(一)社會公益類。包括社區巡防、交通協勤、城市協管、農貿市場管理、公共設施維護、停車管理、城市環衛、城市綠化、社區勞動就業服務等;
(二)社區公益類。包括社區保潔、社區綠化、社區保安、托老、托幼、殘疾人服務等;
(三)單位公益類。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定編以外的公勤服務崗位。包括后勤保障、門衛保安、門前三包、保潔綠化、設施設備維護等;
(四)政府出資開發適合安置就業援助對象的其他公益性崗位。
第三章 公益性崗位申請程序
第五條 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為全日制工作,符合開發公益性崗位條件的用人單位,向縣勞動就業服務局提出申請,提供《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開發申請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第六條 縣勞動就業服務局負責對用人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情況進行初審,縣公益性崗位開發領導小組按照“因事設崗、按需定員”原則,為其核定公益性崗位數量,經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納入我縣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
第七條 縣勞動就業服務局根據批準的公益性崗位數量,結合就業援助對象的資源狀況,向社會公布,公開招聘公益性崗位人員,并在上崗前進行公示,負責將用人單位及公益性崗位人員信息錄入就業工作規范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章 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
第八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就業愿望并有勞動能力且具有臺安戶籍(非農業戶籍)的以下人員;
(一)“4050”人員: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城鎮失業人員;
(二)登記失業人員中距退休年齡5年以內人員;
(三)零就業家庭成員:城鎮家庭中,所有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且家庭無經營性、投資性等其他收入的(不含在校學生);
(四)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家庭成員;
(五)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失業人員;
(六)處于失業狀態的殘疾人;
(七)自謀職業的軍隊退役人員;
(八)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
(九)現役軍人配偶;
(十)烈屬;
(十一)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夫妻雙方因離異或喪偶,需撫養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在讀子女。
已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人員,不屬于公益性崗位安排對象。
第九條 申報從事公益性崗位人員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4050”人員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就業創業證》;
(二)登記失業人員中距退休年齡5年以內人員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就業創業證》;
(三)零就業家庭人員應提供《戶口簿》、《零就業家庭認定表》、《居民身份證》、《就業創業證》;
(四)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遼寧省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證》、《就業創業證》;
(五)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失業人員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就業創業證》、《畢業證書》;
(六)處于失業狀態的殘疾人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殘疾證》、《就業創業證》;
(七)自謀職業的軍隊退役人員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就業創業證》、《退出現役證》;
(八)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勞動模范證明材料;
(九)現役軍人配偶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和所在部隊證明;
(十)烈屬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和烈屬證明材料;
(十一)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就業創業證》、《離婚證》或《死亡證明》。
上述資料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審核時審核原件,復印件存檔。
第五章 公益性崗位勞務協議簽訂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按照平等自愿原則簽訂《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勞務協議書》。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自聘用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從業人員簽訂書面勞務協議,勞務協議期為一年,試用期一個月,勞務協議期滿后,根據國家政策相關規定續簽勞務協議。
第十二條 公益性崗位勞務協議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六章 公益性崗位勞務協議解除
第十三條 崗位設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取消公益性崗位的。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務協議。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在試用期間內不符合崗位任職條件的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務協議。
第十六條 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30天人員;連續30天請事假,全年累計請事假達60天以上人員;連續30天請病假,全年累計請病假達90天以上人員(單位認定的因工負傷除外)。
第十七條 通過數據比對及用人單位考核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務協議,并及時告知縣勞動就業服務局,停止發放各項補貼:
(一)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身份證年齡計算)或已辦理退休的;
(三)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自主經營的業主;
(四)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的;
(六)弄虛作假,頂替上崗的;
(七)戶口遷出本市的;
(八)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九)有其他法定情形規定的。
第七章 公益性崗位人員待遇
第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其中用人單位支付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縣財政局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按照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補貼。
公益性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公益性崗位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單位承擔部分財政給予補貼,個人承擔部分按照規定繳納。
第二十條 有條件用人單位,要積極為公益性崗位人員繳納生育保險,對確因各種原因不能為公益性崗位人員繳納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地稅部門要允許用人單位申報繳費。
第八章 公益性崗位補貼支付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填寫《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表》,并附上月工資發放情況表(復印件)、《公益性崗位清查明細表》、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表(復印件)、考勤表(復印件)、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銀行發放憑證。如有人員變動,需填寫《公益性崗位人員增減變化情況表》。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每月月末前持以上材料,到縣勞動就業服務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縣勞動就業服務局對申請公益性崗位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進行初審,將有關數據錄入信息系統,并做好數據比對工作,生成補貼支付審批表,報同級就業專項資金審核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三條 就業專項資金審核領導小組審批同意支付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同意后,將公益性崗位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劃撥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用人單位將工資(補貼)支付到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個人銀行賬戶。
第九章 公益性崗位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新開發公益性崗位工資必須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本著“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用人單位負責制定工作規范等各項管理制度,按照崗位分工,明確從業人員工作職責、工作紀律和考核辦法。
第二十六條 縣勞動就業服務局對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檢查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進行整改。經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崗位人員資格。
第二十七條 縣勞動就業服務局對我縣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審核后,需將《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開發申請表》報市勞動就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申請撥付公益性崗位補貼,須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縣勞動就業、財政、審計和監察委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婚假、工傷假、產假、喪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補貼按照當月實際出勤天數計算,其中缺勤金額換算公式為:當月應領崗位補貼金額÷21天×缺勤天數(單位認定的因工負傷除外)。
第三十一條 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人員審核認定材料統一集中到縣勞動就業服務局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需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解除勞務協議,以個體自然人身份辦理退休。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由縣勞動就業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臺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縣人社局關于臺安縣新開發全日制公益性崗位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臺政辦發〔2014〕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