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部分 臺安縣人大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臺安縣人大2015年度部門決算報表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決算表
二、2015年度收入決算表
三、2015年度支出決算表
四、2015年度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五、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六、2015年度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支出決算表
七、2015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八、2015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表
九、2015年度部門決算相關信息統計表
十、2015年度政府采購情況表
第三部分 臺安縣人大2015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臺安縣人大概況
一、主要職責
縣人大常委會是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縣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人民政府縣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任免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根據縣人民政府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長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是否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其中接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十三)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納入臺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4年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二級預算單位包括:
1、辦公室
2、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
3、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4、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
5、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
6、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
7、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8、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
9、申訴控告工作委員會
10、研究室
11、代表之家管理中心
第二部分 臺安縣人大2015年度部門決算公開報表
第三部分 臺安縣人大2015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一)收入總計421.49萬元,包括:
1.財政撥款收入421.49萬元,其中: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421.49萬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萬元。
2.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
3.事業收入0萬元。
4.經營收入0萬元。
5.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
6.其他收入0萬元。
7.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0萬元。
8.上年結轉和結余6.93萬元。
(二)支出總計438.29萬元,包括:
1.基本支出383.29萬元,主要是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各項支出,其中:工資福利支出177.81萬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157.54萬元,商品和服務支出47.94萬元。
2.項目支出0萬元。
3.上繳上級支出0萬元。
4.經營支出0萬元。
5.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0萬元。
(三)年末結轉和結余6.93萬元
二、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
(一)總體情況
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反映臺安縣財政局2015年整體財政撥款支出情況,既包括使用當年財政撥款發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發生的支出。2015年度財政撥款支出438.29萬元,其中:基本支出383.29萬元,項目支出55萬元。
(二)具體情況
2015年度財政撥款支出438.29萬元,按支出功能分類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282.65萬元,科學技術支出0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55.65萬元,醫療衛生支出0萬元,農林水事務支出0萬元,交通運輸支出0萬元,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支出0萬元,商業服務業等事務支出0萬元,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支出0萬元,住房保障支出0萬元,其他支出0萬元。
1. 一般公共服務支出282.65萬元,包括:
(1)行政運行220.76萬元。
(2)一般行政管理事務0萬元。
(3)預算改革業務0萬元。
(4)財政國庫業務0萬元。
(5)信息化建設0萬元。
(6)事業運行0萬元。
(7)其他財政事務支出6.88萬元。
(8)其他一般公共服務支出45萬元。
2. 科學技術支出0萬元。
3.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55.65萬元,包括:
(1)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155.65萬元。
(2)事業單位離退休0萬元。
4.醫療衛生支出0萬元。
6. 交通運輸支出0萬元。
8.商業服務業等事務支出0萬元。
9. 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支出0萬元。
10. 住房保障支出0萬。
11. 其他支出0萬元。
三、公共預算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情況
2015年度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支出44.76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44.76萬元。2015年度“三公”經費支出比2014年增加20.59萬元,增長86.50%。
1.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
2.公務接待費0萬元。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44.76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44.76萬元。2015年購置公務用車0輛,年末公務用車保有量7輛。
四、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2015年人大機關運行經費支出220.76萬元,比2014年增加8.91萬元,增長4.2%。
(二)政府采購支出情況
2015年縣人大政府采購支出總額0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用情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縣人大共有車輛7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7輛。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市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上級補助收入:指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3.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4.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5.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單位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8.上年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11.上繳上級支出: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12.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13.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14.“三公”經費:指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行政運行(項):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預算改革業務(項):反映財政部門用于預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財政國庫業務(項):反映財政部門用于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信息化建設支(項):反映財政部門用于“金財工程”等信息化建設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事業運行(項):反映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后勤服務中心、醫務室等附屬事業單位。
21.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其他財政事務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財政事務方面的支出。
22.一般公共服務(類)其他一般公共服務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務支出。
23.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其他科學技術支出(項):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25.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事業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26.醫療衛生(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27.醫療衛生(類)其他醫療衛生支出(款)其他醫療衛生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醫療衛生方面的支出。
28.農林水事務(類)農業(款)其他農業支出(項):反映其他用于農業方面的支出。
29.交通運輸(類)石油價格改革對交通運輸的補貼(款)石油價格改革補貼其他支出(項):反映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對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類)工業和信息產業監管支出(款)其他工業和信息產業監管支出(項):反映其他用于工業和信息產業監管方面的支出。
31.商業服務業等事務(類)商業流通事務(款)其他商業流通事務支出(項):反映其他用于商業流通事務方面的支出。
32. 商業服務業等事務(類)商業流通事務(款)其他涉外發展服務支出(項):反映其他用于涉外發展服務方面的支出。
33. 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類)國土資源事務(款)其他國土資源事務支出(項):反映其他用于國土資源事務方面的支出。
34.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積金(項):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35.其他支出(類)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項):反映其他不能劃分到具體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項目。
36.機關運行經費: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